昨日(4月1日)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公布
其和市交委联合发布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
该规定自3月20日起实施
有效期5年
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同时透露
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解决我市“停车难”问题
已着手采取增加车位建设规模、加强租售监管、实行价格调控等
市国土房管局发言人强调
根据“法不溯既往”
原则
《规定》出台前已预售和确权
车位不适用本《规定》
车位产权与房屋产权挂钩
此项规定首先保障
业主
租售权
《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
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
需要
《规定》第九条规定办理车位权属证时
要对应注明购买该项目房屋
产权证号和合同编号
即采取车位产权与房屋产权“一一挂钩”
方式
杜绝开发建设单位
违规销售行为
此外
人防工程中车位、车库
房地产权证
需注明相关使用注意事项
《规定》还保障
业主
知情权
《规定》第六、七条确定
车位规划建设情况和租售方案
事前公示制度
房地产开发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
必须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
车位、车库
相关信息填报完整
楼盘明细表和项目概况
并在“阳光家缘”(http://g4c.laho.gov.cn)网站公示;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
应当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
《规定》保障
业主
公平分配权
其中第四条规定商品房项目车位、车库不得预售;第八条规定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
车位数少于本项目
房屋套数
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租买一个车位
“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时
所拥有
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承租人
需要”
同时
为解决部分小区车位供求关系紧张
问题
《规定》明确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
车位、车库不能满足业主需要
鼓励开发商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
建设规模
提供部分机动
车位供临时停放车辆使用
开发商开发建设
机动车机械停车位只能出租
不能出售
并应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
需要
《规定》还保障
业主对小区公共部位
权益
明确规定小区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
停车位属业主共同所有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或出租
开发商违规要公开曝光
《规定》针对市民以往反映较集中
、车位预售中存在
不规范问题
切实加强
对开发建设单位租售行为
规范与监管
其中
确定
车位租售方案事前备案制度
并对备案内容进行详细
规定
包括车位
分布位置、数量、面积情况;车位出售或出租
时间、价格、方式及公示方案;车位、车库实行年租、月租、临时出租
方案分类说明;物业管理费用等
同时
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只租不售”等理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不得擅自就小区公共部位进行停车位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停车位规划功能等
《规定》还明确
由于违规租售造成业主损失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违规租售
开发企业
要求其整改并退回违规所得
并在网站和新闻媒体上曝光
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今后
广州小区车位车库不仅不得预售
而且限定优先满足业主
每买一套房屋只能租买一个车位
并且车位产权证将注明业主房屋产权证号和合同编号
以杜绝开发商向非业主销售车位等违规销售行为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只租不售”等理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不得擅自就小区公共部位进行停车位经营
(记者 李婧 通讯员 穗房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