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同属一个小区
但朴静(化名)与前排住户
“待遇”却大相径庭
在经历
与开发商近一年
诉讼之后
朴静
心情愈加迫切:希望能与对楼一样
拿到自己住房
产权证
“没有产权证
我办理不
按揭
也就交不齐余款
问题
即使补齐
房款
房子
产权证我管谁要去?”朴静入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玉竹园小区已有三年
根据法院判决
她面临两个选择:将剩下
房款交清
或
把房子“还”给开发商
与朴静同处困境
还有玉竹园小区中一百多位“业”主——事实上
不但没有产权证
他们连居住权都面临“威胁”
作为玉竹园住户
委托代理人
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毕文强对记者表示:“虽然住户败诉
但房子还没有腾出来
一百多户家庭都买
房子
不太可能因为法理上
合同无效而被强制迁出
这在情理上给法院留下一道难题
”
“先上车后补票”
2007年4月13日
玉竹园小区B7、B8、B11、B12栋楼
门口同时贴上
一张“强令通知”:项目开发商——北京祥和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祥和智德”)要求该4栋楼
住户在同年4月22日前交清房款
逾期者将被诉至法院
一个月后
朴静收到
法院
传票
被告知因三年前签下
“房屋认购合同”无效
开发商要求收回房屋
朴静与其丈夫都
房山区良乡镇人
2004年4月
夫妻俩购置
玉竹园B11号楼一套百余平方米
住房
总价约23万元
与许多价格低廉
小产权房不同
朴静
购买单价为2100元/平方米——这
同区域内普通商品房
价格
当时朴静先交付
7万元
首付款
余额准备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
玉竹园B5~B12号楼
2003年由良乡镇政府立项
危旧房改造项目
北京祥和智德作为受托方全程管理开发建设
项目共有8栋6层
楼房
住宅总面积为49482.4平方米
根据玉竹园小区住户提供
相关协议复印件
良乡镇政府与北京祥和智德于2003年8月31日签订
项目建设管理协议书
其中明确:作为协议
甲方——镇政府“协助”北京祥和智德“办理项目建设
各种审核、报批手续”;工程竣工后
房屋产权由镇政府“移交给”北京祥和智德
并以后者
名称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然而到目前为止
诉讼中所涉及
房屋均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购买连土地使用权证都没有
楼盘
就没意识到风险么?”
面对记者
提问
朴静表示
原来良乡镇
楼盘多半都在相关证件还未齐全
情况下开发
通常在一段时间后
开发商会将证件补齐并给业主补办产权证
“鸿顺园也
在证件没有齐全
情况下开发
但从来没听说过人家闹什么纠纷
”朴静指着马路对面说道
补不
产权证?
“开发商在售楼时承诺这
有大产权
商品房
并在认购合同补充协议中保证于2005年5月1日之前办发产权证
但至今也没有办下来
我们
房子眼睁睁地成
小产权房
”然而
朴静所举证
《商品房认购合同》
因为
在开发商未取得合法手续情况下签订
所以在法律上视为无效
在采访玉竹园住户
过程中
对房地产政策一向关注
李女士告诉记者
当初开发商敢允诺办理产权证
因为有镇政府
支持
但不巧赶上
2005年前后
宏观调控
地根收紧
镇政府办理产权证
难度加大
颇具“戏剧”色彩

之后房山区政府东迁良乡
良乡镇政府被裁撤
职能也被划分到区政府及拱辰街道办事处
“以前镇政府部门
人或调离、或退休
核心人员根本找不到
”在李女士看来
这使得补办产权证难上加难
由于没有产权证
银行按揭办理不下来
大批住户无法交齐房款——这也导致
开发商资金链紧绷
情急之下
开发商在小区内张贴
上述“强令通知”
矛盾就这样被进一步激化
“开发商要收回房屋
不光
资金问题
如今区域内房价涨至6000元/平方米
开发商希望收回房屋
补办相关手续后以更高
价格转卖
”甚至有部分住户这样怀疑
另一件“愤怒”
事情
玉竹园小区并非全部没有产权证
北京祥和智德于2005年年底为其中B5、B6、B9、B10号4栋楼补办
房产证
于
出现
这样一幅奇特
景象:同一开发商所开发
同一个小区内
一半
房屋拥有合法产权
另一半则没有合法产权
“刚接手案子时
我就告诉当事人这场官司必败
”但在毕文强看来
项目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过错并不在购房者
一个房地产公司在没有取得合法手续
情况下开发并销售房屋
应受到相关部门
行政处罚
“所以我认为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后
所产生
责任分担问题还需进一步权衡
”毕文强说道
等待破局
房地产高级经济师章林晓认为
玉竹园一案
根源在于原良乡镇政府“先上车后补票”
错误思想与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使用土地
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原良乡镇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
委托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
责任首先在镇政府;而开发商在这宗土地没有办理合法手续
前提下进行开发
也
违法;购房者购买开发商非法开发
住宅
也得承担相应
责任
”章林晓说道
章林晓
看法得到
上海社会科学院房地产业研究中心学术部主任陈则明
认同
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由于土地出让
权限在县级以上政府
乡镇一级并没有权力
但鉴于此间可能获得
经济利益
一些乡镇政府和开发商会在开发完无产权
房地产项目之后
再通过向县级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来获取完全产权
“这里面
乡镇政府、开发商及购房者都有违法责任
结果应共同承担
购房者获取信息
能力相对较弱
所承担
责任应该相对较轻
当地
上级政府有义务也有责任处理好这种情况
至少在监管下级政府和开发商行为方面
可以说
失察
”陈则明说道
对此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杨红旭表示
由于我国
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解决此类问题不能仅仅依赖法律系统
在当前已实施
《城乡规划法》和城乡统筹建设发展
大背景下
国家相关部门应出面为双方提出协调解决
方案
“比如说利益方需要补足多少钱才能将小区产权合法化?开发商如果低价拿地
又应补足多少钱?这都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给予一个指导意见
”杨红旭说道
然而对于目前玉竹园小区僵持不下
局面而言
到底应该由谁去补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
恐怕同样难以协调
在当初项目委托建设协议中
“甲方”——良乡镇政府已不存在
情况下
朴静以及玉竹园一百多名住户
房屋产权合法化之路
恐怕还有很长一段距离要走
(作者:吴雅卿)


